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2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272號
- 異議人
- 隆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振明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相對人即債權人李沛蓉、呂勖正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7 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06 年7 月12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聲請之提出,則為民國106 年8 月7 日,顯逾法定期間,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