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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
    普拉斯兄弟資訊網路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514號債 權 人 普拉斯兄弟資訊網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世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嘉包裝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富嘉包裝有限公司現任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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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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