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8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857號
- 債權人
- 國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仁和
- 債權人
- 中華開發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紹樑
- 債權人
-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駱錦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志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二、經查債權人等三人對於債務人所請求者為不同之債權,故請分別表明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請求之金額各為若干。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