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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1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180號

異議人
幸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峰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黃美雲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異議狀底僅有異議人法定代理人之蓋章,故請異議人於本件異議狀底蓋印其公司大章,或提出經異議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異議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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