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4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408號
- 債權人
- 世均技研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政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寶慶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有部分貨款之出貨人、請款人、發票人皆為漢陞有限公司或漢宸有限公司,並非債權人,故就漢陞有限公司或漢宸有限公司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款項,債權人並不得就該款項請求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表明就債權人為出貨人、請款人、發票人部分之款項究為若干金額,並表明其原因事實及提出釋明文件、表明請求之標的及數量、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該裁定已於106 年9 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