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71號
- 債權人
- 宇漢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威郡
- 債務人
- 恒碩精密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吳承祐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陳品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恒碩精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品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吳承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前三項請求給付,如其中一債務人已履行全部或一部,其餘債務人於已履行之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五、債務人吳承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督促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