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75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755號

債權人
劉碧霞即鴻昌油漆工程行
債務人
首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 款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簽發支票,屆期提示遭退票,為此請求清償。惟查債權人除提出票號為FD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63萬元之支票影本外,關於其餘票款部分,皆未提出支票或任何釋明文件,自無從釋明債務人積欠超過63萬元之票款。準此,債權人既未依法盡其釋明之義務,則其超過部分之聲請則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駁回其超過63萬元暨其利息部分之聲請。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