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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0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 當事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楊佳衡即聖欣企業社張圓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026號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楊佳衡即聖欣企業社 債 務 人 張圓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萬貳仟貳佰柒拾陸元,及其中壹拾陸萬肆仟玖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其中壹拾參萬柒仟參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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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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