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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2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219號

債權人
添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澤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銷貨單及請求原因事實內容,應係對「伍陸陸傢俱有限公司」為請求,請更正正確之債務人。

二、1.經查伍陸陸傢俱有限公司業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2.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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