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4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456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洪世昌
- 債務人
- 五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基益律師(即陳小玲之遺產管理人)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五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陸仟伍佰伍拾捌元,及其中壹拾伍萬伍仟參佰伍拾捌元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五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基益律師(即陳小玲之遺產管理人)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