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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彬

  • 原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549號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青翰(原名:吳青峯)即好讚便當店、中原故鄉便當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並無以「好讚便當店」或「中原故鄉便當店」為名稱之商號。 二、故請提出好讚便當店及中原故鄉便當店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並表明債務人正確之名稱及姓名。 三、提出吳青翰(原名:吳青峯)即中原故鄉便當店之債權債務釋明文件,若無從提出,請撤回或該部分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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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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