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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3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335號

債權人
唐采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崑鐘
債務人
陳皓翔即嗶啵藝術文創工作室
債務人
長弘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逢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皓翔即嗶啵藝術文創工作室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長弘照明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前二項各債務人中任一人為給付時,其餘債務人就其清償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三、前二項如其中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於其給付之範圍內,另一債務人免除給付之義務。)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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