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陳怡利
- 當事人威欣利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729號債 權 人 威欣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五福國際醫療器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經查五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三、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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