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1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161號
- 債權人
- 鄒孟霖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久耕生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久耕生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所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僅足以釋明債權人於106 年3 月1 日自債務人公司退保,惟尚無從釋明債權人於債務人公司之任職期間及債務人公司積欠債權人薪資等款項。債權人復未表明請求之其他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故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給付系爭薪資等款項,於法尚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