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8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853號
- 債權人
- 金財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雁杰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閎富機械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貨款給付承諾書影本可知,係為債權人與第三人林桀富間因貨款而生之債權債務關係之釋明文件,且上開承諾書亦未表明林桀富係結束何家公司,故上開文件尚無從釋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復未表明請求之其他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故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給付系爭款項,於法尚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駁回其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