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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96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969號

債權人
陳語柔
債權人
非訟代理人 徐靜澄
債務人
永利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香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除其中265 萬元之款項有票號TH411783號之有效本票可知其到期日已屆至而可認定其清償期已屆至外,其餘借款60萬3 千元,由債權人所提出之農會客戶交易查詢紀錄、協議書、未填載發票日之無效本票等,皆無從逕認該借款之清償期已屆至,債權人既未提出系爭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自尚難逕認債權人已得向債務人請求清償系爭借款,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駁回其60萬3 千元借款暨其利息部分之聲請。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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