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黃冠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261號債 權 人 黃冠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京郝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劼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系爭五張支票發票人與債權人及債務人之關係,並說明為何上揭款項依債權人提出之資料足以證明柒佰零貳萬伍仟元係債權人借予債務人償還第三人所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