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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3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飛樂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朱雲仔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可知,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惟發票人並非當然為系爭支票之權利人。故請表明系爭支票遺失之經過情形,並表明是否由聲請人簽發系爭支票後且尚未交付受款人前即遺失。(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規定: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貳、本件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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