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35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354號

聲請人
尚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文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票之發票人在系爭支票尚未交付予受款人前,仍係系爭支票之持有人及權利人,自屬能據系爭支票主張權利之人,依前揭規定,自得聲請公示催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2號研討結果要旨、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317號裁定要旨可資參照)。同理,如支票之發票人業將系爭支票交付予受款人,則該票據權利人自為票據之持有人即受款人,自不待言。

二、經查,系爭支票據聲請人自陳係「受款人禾塋工程行收到支票後遺失」,有卷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附卷可稽,系爭支票既係於聲請人簽發並交付與受款人後始遺失,則依上開規定及實務見解,本件聲請人自非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自明,而無從為系爭支票之公示催告之聲請。故本件公示催告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