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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9 日

  • 原告
    吳怡樺即宇安鋁門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521號聲 請 人 吳怡樺即宇安鋁門窗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可知,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惟發票人並非當然為系爭支票之權利人。故請表明系爭支票遺失之經過情形,並表明是否由聲請人簽發系爭支票後且尚未交付受款人前即遺失。 (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規定: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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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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