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6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614號
- 聲請人
- 聯伊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孔蓮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1、具狀表明聯伊實業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聲請狀所載之法定代理人為林明月與公司法定代理人章孫孔蓮有異),並表明林明月究為非訟代理人或係送達代收人?
2、提出記載完備之警察機關報案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據種類、金額、發票人、受款人、發票年月日及票據號碼等票據明細資料)。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