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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司字第178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178號

聲請人
許安邦(即御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御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九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茲因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迄今尚未將御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案件查核完竣,而未能清算完結,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於民國106 年2月9日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34號卷可資為憑,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6年8月9日起展延六個月至107年2月9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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