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廖駿朋
- 代理人
- 李宏文律師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代理人
- 鄒永展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祖培
- 代理人
- 黃怡玲
- 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丕正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代理人
- 溫懷晶
- 債權人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法定代理人
- 羅五湖
- 債權人
- 張林桂蘭
- 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修偉
- 代理人
- 陳巧姿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此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0日17時以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3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並本院前於106 年5 月11日已公告債務人之資產表,有該裁定、公告、送達證書附卷足憑。據債務人提出資產表所示,債務人名下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份保單,惟經本院函查,該公司分別於106 年3 月15日、106 年11月1 日陳報確認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僅有一份以債務人為被保險人,債務人之父親廖慶爐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保單價值約新臺幣406,959 元,另經電詢債務人代理人,其表示該筆保單自始即為其父親繳納,並非債務人可處分之財產,有106 年11月15日電話紀錄附卷可參。,又查債務人104 、105 年均無所得,亦無財產可得處分,是本件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而本件債務人之財產顯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應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