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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號

聲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
國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儒
債務人
王玲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中關於不動產附表,應更正為「如附件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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