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9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947號
- 聲請人
- 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明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承十有限公司、楊蔓妮、謝鉦諭、楊仁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承十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相對人楊蔓妮、謝鉦諭、楊仁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