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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94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948號

聲請人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隆笙水電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經查聲請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應為李建勲,故請更正該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並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其正確姓名之小章,或提出蓋印其公司正確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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