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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67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77號

聲請人
禾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可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仲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本票原本。

2.請表明本票之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台端聲請狀所載,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 提示日」不明)。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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