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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713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136號

聲請人
毅達吸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秀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進享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並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經查本件聲請狀僅記載「…聲請人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並請求自本票裁定繕本送達相對人翌日起算之利息,惟查系爭本票亦未記載到期日,無從得知聲請人何時提示及提示是否合法。故請具狀表明台端是否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直接當面之提示」?

(1)如已提示,正確之提示日為何時?

(2)如尚未提示,是否請先具狀撤回該紙本票之聲請,待台端對相對人提示票據後再為聲請?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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