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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8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
    龎建華

  • 原告
    洪頌凱
  • 被告
    龍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04號聲 請 人 洪頌凱 相 對 人 龍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龎建華 人           樓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公司登記址係位於台北市大安區,依票據法第123 條第5 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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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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