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9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陳予欣
- 當事人中悅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9280號聲 請 人 中悅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予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世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件票號TH0000000 號本票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請表明請求利率(依票據法第97條規定,得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二、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台端聲請狀聲請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本件「提示日」不明,請具狀表明上開本票之》提示日及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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