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1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125號
- 聲明人
- 王俊凱
王品云
被 繼承人 徐崇文(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徐崇文之外孫子女,而被繼承人業於民國106 年7 月12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爰依法檢呈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 項、第5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徐崇文之外孫子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06 年7 月12日死亡,其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親等近者,除被繼承人之子女徐明君、徐彩鳳、徐明秀、許仁青等人,經本院於106 年度司繼字第1638號聲明拋棄繼承案件,以函文准予備查外,其親等近者尚有其子女徐政廷,此有聲明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等在卷可按外,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徐政廷戶籍謄本卷可稽,是以,依上列規定,顯見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其親等近者並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而聲明人既為被繼承人之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自無得拋棄繼承之可言。是以本件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