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38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89號

聲請人
黃隆盛
相對人
凱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紹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參佰肆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同法第93條亦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未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及第8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起訴後減縮訴之聲明,視為撤回其訴之一部,該部分之訴訟繫屬消滅,與未起訴同,法院僅須就未撤回部分於終局判決時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撤回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起訴,經本院105 年度勞訴字第51號及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112 號判決確定,並分別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及「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壹佰貳拾元…暨該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廢棄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五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查:

㈠原告即聲請人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 萬9,694 元,並預納第一審裁判費1 萬5,355 元,嗣減縮訴訟標的金額為134 萬9,6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365元,聲請人預納逾1 萬4,365 元部分即990元【計算式:15,355- 14,365=990】,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視為撤回其訴之一部,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聲請人尚支出證人旅費1,278 元,而相對人未支出訴訟費用,故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為1 萬5,643 元【計算式:14,365+1,278=15,643 】。

㈡經本院105 年度勞訴字第51號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判決,判命相對人應給付63萬9,360 元本息,並駁回聲請人其餘之訴。相對人不服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並支出第二審裁判費1 萬410 元(上訴利益為63萬9,360 元),聲請人未支出訴訟費用,是第二審訴訟費用1萬410元。

㈢聲請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即71萬334 元本息部分,計算式:1,100,000-000000+239694=710,334 】,未據聲明上訴,已告確定,依本院105 年度勞訴字第51號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該敗訴之訴訟費用即二分之一應由聲請人負擔,是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7,822 元【計算式:15,643×1/2 =7,822 ,元以下四捨五入】。

㈣而第一審未確定部分及第二審之訴訟費用則依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112 號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廢棄部分( 即11萬4,240 元本息部分;計算式:639,360-525,120 =114,240)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1,397 元【計算式:15,643-7,822 =7,821 ;7,821 ×114,240/639,360=1,397 ,元以下四捨五入】,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至於未被廢棄部分( 即52萬5,120 元本息部分) 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6,425 元【計算式:15,643-7,821 -1,397=6,425 】;第二審訴訟費用1萬410元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五分之一即2,082 元,餘8,328元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四、綜上所述,相對人於本件訴訟程序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合計為1 萬4,753 元【計算式:6,425 元+8,328 元=14,753】,扣除相對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1 萬410 元,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4,343 元【計算式:14,753-10,410=4,343 】,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