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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任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李麗珍

  • 當事人
    王萬新會計師五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2號聲 請 人 王萬新會計師 相 對 人 五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到院,逾期不繳,即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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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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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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