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李麗珍
- 當事人王萬新會計師、五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2號聲 請 人 王萬新會計師 相 對 人 五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到院,逾期不繳,即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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