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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52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程欣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52號

抗告人
亞士得品質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繼軒
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代理人
蔡孟遑律師
相對人
楊志超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2 月6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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