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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62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謝伊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62號

聲請人
濮家銓
相對人
旭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為相對人旭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289 號清算完結案卷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其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其擔任相對人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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