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62號
- 聲請人
- 濮家銓
- 相對人
- 旭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為相對人旭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289 號清算完結案卷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其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其擔任相對人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