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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宏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聰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家榮即鴻崴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9 月11日106 年度建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1,6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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