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兆喬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峰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建字第4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24,7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3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