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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
    汪智陽
  • 法定代理人
    衛純菁

  • 原告
    昶泓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48號抗 告 人 昶泓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衛純菁 代 理 人 朱日銓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高金利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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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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