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汪智陽
- 法定代理人衛純菁
- 當事人昶泓投資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48號抗 告 人 昶泓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衛純菁 代 理 人 朱日銓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高金利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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