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70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林雲
- 代理人
- 李宏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於調解中陳稱自民國106 年6 月1 日起任職於富泰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基本底薪新臺幣(下同)2 萬6,000
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所任職公司提出之在職證明、
薪資明細或薪資匯款帳戶明細等)。
二、聲請人提列扶養1 名子女每月支出3,000 元,請提出該名子
女戶籍謄本及其104 、105 年財產所得資料。
三、聲請人提列扶養母親每月支出2,000 元,請提出聲請人母親
之戶籍謄本與104 、105 年度財產所得資料,並其所有扶養
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四、聲請人提列房屋租金每月1 萬2,000 元,請陳明所承租房屋
為供幾人居住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