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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73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7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育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件

一、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應於收受裁定3 日內補繳。並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20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5 +1 )1034=204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所陳,任職於聯進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 月薪資為27983 元,惟依103 年及104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年度所得額各為708921元、709004元,月平均收入顯高於27983 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薪資含獎金平均月薪資應為何? (並檢附104年7 月至106 年6 月薪資明細及薪資匯款帳戶明細等資料)。

三、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房租每月9000元,請說明聲請人是否另有共同居住之人?如有,則如何與該共同居住之人分攤租金?

四、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請說明於何時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協商成立內容為何?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有無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並說明收入之情形。

六、每月聲請人生活必要支出之證明文件(即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水、電、瓦斯、第四台、行動電話、伙食、油資、醫療、個人生活用品等費用)。

七、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還妹及女友錢」之支出,請提出該項內之借款、清償等相關文件。

八、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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