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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程欣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蕙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請提出目前由嘉聯益股份有限公司派遣至匯林企業有限公司
    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25,000 元之證明(如在職證明書、
    薪資單或薪資匯款帳戶存摺之內頁明細等)。
二、請說明每月需支出電話、網路費1,600 元之必要性。
三、請提出每月繳納勞、健保費750元之繳納單據。
四、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PLR1部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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