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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黃裕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葉宗銘(原名:葉祐竹、葉憲杰)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最近6 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二、提出聲請人配偶徐淑慧之103 年度、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提出聲請人所列每月支出交通費新台幣3,000 元之相關單據或憑證。並釋明必要性為何?

四、提出聲請人或配偶目前每月受領育兒津貼之存摺入帳明細或證明文件(如補助函文)。

五、陳明前經營「築丰養生館」(統一編號:37785144)之設立概況及平均每月之營業額。

六、陳明於95年間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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