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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賴建平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34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3080元(計算式:【11+1 】×34×10-1000=308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清冊(如無亦請註明)、聲請人、聲請人配偶及子女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前2 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正本、聲請前2 年所有郵政及金融機構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若為薪資轉帳其上並應註記)。

三、據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記載,聲請人曾任健大企業社、橫濱國際商行、康揚國際商行、建漢企業社、歐寶企業社負責人,請分別說明企業型態?聲請更生之前5 年有無營業活動?每月營業額?迄今之營業狀況?何時停業?聲請人對於上開企業社或國際商行,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證明文件請併為提出。

四、每月本人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應包含但不限於:交通費、家庭生活費、雜項支出費)。

五、聲請人每月支出2 名子女之扶養費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及各該子女之生母與聲請人扶養費之分攤方式為何?若各該未成年子女在學則一併提出學籍證明文件。

六、據聲請人於調解程序中自承名下有保險契約,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並應向保險人查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是否對保險人負有債務。

七、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松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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