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55號
- 上訴人
- 振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再起
- 被上訴人
- 漢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哲男
- 訴訟代理人
- 廖植文
蘇致潔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6 月12日下午3 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二、兩造應於107 年6 月5 日前針對如附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15 號判決內載之意旨「如公司以不正當之消極行為,阻止某項事實之成就:本於誠信原則,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01 條法理」表示意見。
三、被上訴人應於107 年6 月5 日前具狀補正事項(繕本請自行下列資料:㈠被上訴人公司全部董事之姓名。㈡負責職務內容。㈢承擔責任內容。㈣該年度分配酬勞金額。並請製表說明之及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