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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9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告
鼎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玉庭
被告
欒智忠

      李仁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為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32136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債務人,其起訴請求將上開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5 年12月27日製作之分配表中,分配次序5 之被告欒智忠執行費債權新臺幣(下同)5 萬2,520 元,次序6 被告李仁聰之執行費債權1 萬4,170元,次序7 之被告欒智忠第一順位抵押權分配金額600 萬元,次序8 被告李仁聰第二順位抵押權分配金額177 萬1,147 元予以剔除,並將該等金額全數發還原告,依此計算,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783 萬7,837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83 萬7,8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8,6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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