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92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2號

原告
陳慶萱
被告
李洪艷即品豐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53元,及自民國106 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經核其請求給付金錢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8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另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書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