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0號
- 原告
-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
- 法定代理人
- 江明郎
- 訴訟代理人
- 駱忠誠律師
- 被告
- 震海水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欽銘
- 被告
- 張志文即大禹海事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震海水下工程有限公司、張志文即大禹海事工程行分別給付1,809 萬64元、287 萬7,349 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096 萬7,41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6,5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