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履約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劉佩宜
- 法定代理人吳美冠、衣治凡
- 原告盛隆國際工程事業有限公司法人、林言峰即盛隆工程行
- 被告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8號原 告 盛隆國際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冠 原 告 林言峰即盛隆工程行 被 告 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衣治凡 上列原告與被告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履約票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將如附表一所示之票據7 紙返還原告盛隆國際工程事業有限公司,另將如附表二所示支票3 紙返還原告林言峰即盛龍工程行,經核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票據10紙,票面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13 萬6,063 元,亦即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為313 萬6,0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2,80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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