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8號
- 原告
- 盛隆國際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美冠
- 原告
- 林言峰即盛隆工程行
- 被告
- 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衣治凡
上列原告與被告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履約票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將如附表一所示之票據7 紙返還原告盛隆國際工程事業有限公司,另將如附表二所示支票3 紙返還原告林言峰即盛龍工程行,經核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票據10紙,票面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13 萬6,063 元,亦即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為313 萬6,0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2,80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