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4號
- 原告
- 彤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怡婷
- 被告
- 朱恆嘉即精湛廣告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恆嘉即精湛廣告社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所主張之第一項及第二項聲明,互有競合關係,是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仕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0,2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備註:本件待原告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將先進行程序審查或對被告為書狀先行程序,俾利日後訴訟之迅速進行。